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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5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为支持子公司发展,董事会同意由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22.235亿元。增资后,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从32.765亿元增加至55.00亿元。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临2023-070号)。

  为满足珠海一期项目扩产需要,董事会赞同公司向珠海迈科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电池片生产设备共计29套,合同总金额为17,620.00万元(含税)。该议案涉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与珠海迈科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刚回避了表决。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向珠海迈科斯采购设备的公告》(临2023-071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投资金额: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以自有资金对其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浙江爱旭增加注册资本金22.235亿元。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增资尚需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本次增资后,浙江爱旭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以及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防范和应对相关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提升浙江爱旭的资本实力,快速推进浙江义乌15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及15GW组件项目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拟由广东爱旭以自有资金向浙江爱旭增加注册资本金22.235亿元。增资后,浙江爱旭注册资本由32.765亿元增加至55.00亿元,广东爱旭仍持有浙江爱旭100%股权。

  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硅片电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增资基于浙江爱旭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满足浙江义乌15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及15GW组件项目的建设资本金需求,有利于提升浙江爱旭资本实力,增强其整体竞争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增资的资产金额来源为广东爱旭自有资金,对公司自身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增资完成后,浙江爱旭仍为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事项尚需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本次增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总体风险可控。本次增资后,浙江爱旭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仍然可能面临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以及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5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向珠海迈科斯采购设备的公告》(临2023-071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富山爱旭”)拟与珠海迈科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迈科斯”)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向其采购光伏电池片设备共计29套,合同总金额为17,620.00万元(含税),构成关联交易。

  ● 除本次交易外,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含该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共计6笔,累计金额为58,796.13万元(含税)。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满足新型ABC电池的生产要,快速推进珠海一期3.5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扩产项目的建设,公司下属子公司珠海富山爱旭拟与珠海迈科斯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向其采购光伏电池片生产设备共计29套,合同总金额为17,620.00万元(含税)。因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刚先生同为珠海迈科斯的间接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项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珠海迈科斯采购设备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票反对、1票回避、0票弃权,关联董事陈刚回避了对议案的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都同意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该项关联交易后,与珠海迈科斯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

  除本次交易外,最近十二个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含该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共计6笔,累计金额为58,796.13万元(含税)。其中58,38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已于2022年10月10日以累计审议的方式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刚先生同为珠海迈科斯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珠海迈科斯构成本公司关联方。

  股权结构:珠海横琴明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明皓”)持股90%,张淋持股10%;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刚持有珠海横琴明皓70%股份,间接控制珠海迈科斯。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履约能力分析:根据其财务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信誉良好,充分具备履约能力。

  珠海富山爱旭拟向珠海迈科斯采购光伏电池片生产设备共29套。具体明细如下:

  合同总价为不变价,不因合同以外的任何原因变动价格。合同总价包含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设备交付至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的设计、采购、生产、制造、预验收、包装、运输、装卸、保险、软件、税金、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售后服务与技术资料等全部价款或费用;同时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环保、利润、税款、配合费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等费用;其不因履行期限、合同有效期、市场及政策等因素而变化。合同未明确列出,但属于合同范围的内容,此费用自动转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买方更改需求的除外。

  但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国家税率政策发生调整,则买卖双方以本合同未税价格为基准,并结合开票时有效的国家税率政策重新确定合同含税价格。

  卖方应在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本合同项下设备的完整交付。

  2. 发货款:合同总额的30%,在卖方给买方发出设备发货通知函或发货通知邮件后5日内支付,款到后安排发货。

  3. 验收款:合同总额的30%,于设备到货且验收合格后5日内,由卖方提供有关的资料经买方审核无误将验收款支付给卖方。

  4. 质保款:合同总额的10%,于设备质保期满后5日内,且没有因设备质量上的问题需要扣款的,买方将质保款支付给卖方。

  卖方延期交货、逾期调试设备、售后违约、设备完全交付前如卖方发生破产重组等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情形的,卖方需赔偿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次公司拟采购的槽式清洗机和水平酸洗机以市场行情报价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2022年3月和2022年7月公司向珠海迈科斯采购槽式清洗机和水平酸洗机型号、规格完全一致,属于同款续定。公司为保证产品价格的公允性,曾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类设备的成本构成及价格公允性情况做了核验,并出具了容诚咨字[2022]518Z0002号《商定程序报告》。

  为保证本次槽式清洗机和水平酸洗机采购的公允性,公司亦向市场其他厂家进行了采购询价,比价结果为珠海迈科期报价较其他两家同行公司价格更低,同时较前次采购相比本次采购的设备单价也有某些特定的程度的下降。经最大限度地考虑其价格上的优势以及其在该型设备研发及量产方面的优势,公司最终选定珠海迈科斯为本次槽式清洗机和水平酸洗机的设备供应商。具体询价对比情况如下:

  光伏涂布机是为ABC电池技术而定制研发的新型设备,也是ABC电池无银金属化生产环节的核心设备,在光伏领域使用涂布技术进行太阳能电池的生产属行业首创,目前国内外在光伏制造环节尚无成熟的量产设备,市场中亦没有完全匹配该工艺要求的现成设备销售,只可以通过定制化研发,因此采购单价相对较高。

  公司本次拟采购的涂布机无市场同类对比参考产品,所以其定价方式选用依照产品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及目标利润率进行定价的方式。目前在涂布机领域有业务覆盖的上市公司包括东威科技(688700)、先导智能(300450)、金银河(300619)、赢合科技(300457)等,但其生产的涂布机不论是在产品规格、技术参数以及用途等方面与公司本次采购的涂布机均有较大的区别,仅能作为参考。前述上市公司(包含涂布机业务在内)的平均产品毛利率如下:

  珠海迈科斯所产涂布机预估毛利率为25%-30%,处于行业中等水准。根本原因是珠海迈科斯作为创新型设备企业,市场知名度相比来说较低,缺少品牌溢价,虽然产品具有一定创新性,但适当降低售价有助于未来长期稳定的合作。

  公司为保证产品价格的公允性,曾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类设备的成本构成及价格公允性情况做了核验,并出具了容诚咨字[2022]518Z0005号《商定程序报告》。因本次采购的涂布机属定型后的批量生产,与2022年7月和2022年10月公司向珠海迈科斯采购涂布机型号、规格完全一致,属于同款续定。随着产能、产量的增加逐步摊薄了涂布设备的研发费用,生产成熟度的提高和生产的基本工艺的优化也使人力成本会降低,所以本次采购单价较前次采购下降了125万元,下降幅度为9.96%。

  本次设备采购交易是公司为确保珠海一期扩产项目顺利投产而开展的日常生产经营采购活动。在充分评估了珠海迈科斯在光伏设备领域的技术及研发能力、价格上的优势,同时基于技术保密性的考虑,公司本次拟向珠海迈科斯续订29套光伏电池片设备,用于新型ABC电池的扩产项目,设备规格型号与前一次采购相同,定价较为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珠海迈科斯在光伏电池设备的研发、生产、调试、升级等方面有较多的协同,互相尊重对方的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公平、互利的开展合作,双方在设备采购方面有销售限制性条款和保密协定,并对相关生产环节给予监督,确定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有效管控,保证价格的公允。公司向迈科斯采购电池生产设备不会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亦不会影响企业的业务独立性,双方的合作有利于巩固公司在新型电池生产环节的技术保密,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除本次拟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外,从今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87.03万元。最近十二个月内,除本次拟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外,公司下属子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含该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共6笔,累计金额约58,796.13万元(含税)。其中58,38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已于2022年10月10日以累计审议的方式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近十二个月内,关联设备采购共涉及58套设备,截至目前已有52台设备完成交付。

  (一)2023年5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珠海迈科斯采购设备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票反对、1票回避、0票弃权,关联董事陈刚回避了对议案的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都同意该项议案。

  (二)企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拟与珠海迈科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合理、客观,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所采购设备与前期采购规格相同,技术已得到验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第九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董事会召开前审议了该项关联交易,发表审核意见如下:公司下属子公司拟与珠海迈科斯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发生的设备采购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交易双方的利益,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企业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市场行情报价和目标利润法定价,所采购设备的成本构成及公允性情况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商定程序报告》给予核验,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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