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洗机漏电致人死亡 厂家、商家连带赔偿

  2009年7月3日,被告高某在被告程某所经营的五交化批零中心购买了一台高压清理洗涤机。之后,被告高某租用原告武某家位于兰考县坝头乡杨庄村的房屋开办洗车行。2009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杨某驾驶一辆普通“桑塔纳”轿车到被告高某经营的洗车行洗车。因高压清理洗涤机操作人员不在,被告杨某在征得被告高某同意后,自己将高压清理洗涤机拉到外面,通上电源开始洗车。在洗车过程中,被告杨某发现高压清理洗涤机水枪漏电,就放下水枪不再使用,端水擦洗车辆。被告杨某正在擦洗车辆时,受害人杨建(原告武某的丈夫)走到高压清理洗涤机旁准备冲洗拖把。被告杨某告知杨建高压清理洗涤机水枪漏电,不可以使用,而杨建认为是静电,接着使用高压清理洗涤机水枪冲洗拖把。杨建刚冲洗拖把一会儿,就中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高某委托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对发生意外事故的高压清理洗涤机的电气安全性能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对该清洗机现状态下所做的绝缘电阻测定和耐电压试验符合规定标准要求。2、该清洗机的导线布线、按钮开关安装及保护接地线连接不规范。

  被告程某出售给被告高某的高压清理洗涤机,系从被告王某经营的郑州某机电商行批发购得,由被告上海某机电公司生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被告上海某机电公司应当对杨建的死亡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被告高某所经营的洗车行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电源及漏电保护设施系聘请非专业人员安装,又对自己的财产疏于管理,允许非专业洗车人员被告杨某操作高压洗车机,会造成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对杨建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负一定责任;被告杨某非专业洗车人员而对高压清理洗涤机做相关操作,存在因操作不当而造成高压清理洗涤机水枪漏电的可能,对杨建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杨建作为成年人,也非高压清理洗涤机专业操作人员,在明知高压清洗机水枪漏电的情况下,应当意识到有几率发生的危险,仍操作高压清理洗涤机为自己冲洗拖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对应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上海某机电公司赔偿原告武某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医疗费、复印费计113680.50元的70%,即79576.35元;被告程某、王某对被告上海某机电公司的上述赔偿款项与被告上海某机电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被告高某、杨某分别按照赔偿总额的10%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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