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树牢“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以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树牢“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以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严厉打击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防范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各地要对全省所有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工地内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作业规程》(JGJ 215-2010)《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等相关规定要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做排查整治。
(一)自查整改阶段(9月-10月中旬)。建筑施工公司、设备产权或租赁公司、设施安装拆卸企业、检验测试的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对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隐患排查整改。一是排查设备是否纳入“江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业务服务系统”,是不是真的存在未备案违规使用的情况。二是排查设备是不是真的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和重大安全问题。三是排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各项业务是不是真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能够及时整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要组织验收,直至安全隐患消除。自查表(见附件1-3)报属地住建部门。
(二)督查整治阶段(10月中旬-11月底前)。各地住建部门要地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督查。一是检查设备是否纳入“江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业务服务系统”,是否存在未备案违规使用的情况。二是督查本辖区内相关责任主体是否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三是对本辖区内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做到检查全覆盖;设区市住建部门要对本级监管的项目实现全覆盖,对县(市、区)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管理制度的落实、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体安全状况和安装拆卸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等情况。四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对发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曝光。
(三)巩固提升阶段(12月底前)。各级住建部门要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建筑起重机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将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重中之重,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切实压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一是对违规出租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老旧起重设备、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出租单位,要纳入省建筑起重机械业务服务系统“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进入省建筑起重机械业务服务市场。二是对无资质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拆单位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进行相应处罚。三是对“以包代管”、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和不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以及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并将相关线索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各地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零容忍、严处罚”的原则,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三)提高监管效能。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强化监管力量支撑,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查专家队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方式,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衔接。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及时对本辖区内(含省直管县市)专项整治行动每一阶段开展情况做梳理总结,于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送省厅安委办。12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发现的主体问题和缘由分析、整改处理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意见建议等内容)报送省厅安委办。
是否监督检查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及时发出整改或停工通知书,并落实督促整改
注:本表涉及“施工、监理、安装、租赁单位的安全履职情况”由相关单位各自检查后填写;
是否监督检查吊篮安装和使用情况,及时发出整改或停工通知书,并落实督促整改
注:1.本表涉及“施工、监理、安装、租赁单位的安全履职情况”由相关单位各自检查后填写;
注: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的项目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对应处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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